為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保持地籍數據的現勢性,規范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情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實施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
1、因征地引起權屬界線變化并已完成批后實施的;
2、因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導致權屬界線變化的;
3、相鄰雙方權屬界線調整的;
4、確權登記錯誤的;
5、其它應變更的情形。
二、應提交(收集)的材料
根據變更登記的情形,提供相應材料:
1、征地批文、批后實施完成證明及勘測定界圖;
2、土地綜合整治驗收批文;
3、土地權屬界線調整協議書及附圖;
4、其它相關權屬證明材料。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調查的實施
1、涉及土地征收、綜合整治的,結合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組織實施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調查。
2、涉及相鄰雙方權屬界線調整、確權登記錯誤等,依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實時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調查。
3、實時變更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應與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做好銜接。
4、《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表》中應備注說明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原因。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的實施
1、結合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實施的,在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結束后,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
2、采用實時變更的,在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調查后,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
3、對于非征地拆遷且已經完成補償安置的集體土地,應在登記信息中備注說明。
五、檔案整理及歸檔
以宗地為單位,將土地登記申請材料(申請書、法人身份證明書、委托書等)、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表、宗地圖、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卡(軟卡)、原土地證書(注銷后)、其它相關材料等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