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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京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規范全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行為,根據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江蘇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蘇國土資發〔2014〕10號)和市政府《南京市土地指標交易配置暫行辦法》(寧政發〔2014〕101號)等有關規定,市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實施細則(試行)》

 

南京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5月14

南京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行為,維護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秩序,保護指標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南京市土地指標交易配置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是指在各區人民政府切實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積極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基礎上,為實現全市耕地占補平衡目標,通過搭建市場交易平臺,向確實不能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地區易地有償調劑補充耕地指標的行為。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市土地整理和集體土地征收管理中心搭設市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耕地保護處負責牽頭指導市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土地礦產市場管理中心參與平臺建設。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耕地保護處負責全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規則制訂、指標管理和統籌協調工作;

(二)市土地整理和集體土地征收管理中心負責開展指標供求分析,擬訂指標交易方案,指標掛牌公告,組織指標掛牌交易,指標成交信息公示,辦理指標交割相關手續,定期分析指標交易情況,負責對接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跟蹤省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有關情況,以及辦理與指標交易有關的政策咨詢、矛盾處理等其他事務。

(三)市土地礦產市場管理中心負責建立補充耕地指標掛牌公告和指標成交信息的發布平臺。

第四條  全市所有補充耕地指標統一納入市、區兩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管理。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提供人,是指提供指標的區、鎮街和市有關部門及企業。本細則所稱競購人和競得人,是指為獲得補充耕地指標,參與指標交易活動和交易成功的區及市級重點項目用地單位。

市級重點項目用地單位可委托本地區或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具體工作。

第六條  提供人應對擬交易補充耕地指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并在納入交易指標庫前出具相應證明文件,提出擬交易指標成本與意向成交價格等。

第七條  交易平臺需對擬交易指標內業資料和外業情況進行核實,具體核實的內容如下:

(一)提供人是否具有出讓指標的真實意向;

(二)申請交易指標的項目名稱、位置、編號、圖幅號、圖斑號、備案號、經確認的新增耕地面積、擬交易指標面積;

(三)申請交易指標的土地利用現狀。

核實后,發現擬交易指標情況不屬實或者不具備交易條件的,交易平臺需退回相關材料,不予交易;擬交易指標屬實并具備交易條件的,交易平臺將擬交易指標納入交易指標庫,原則上按入庫時間先后順序安排交易,指標掛牌后所產生的價格風險由指標提供人自行承擔。

第八條  市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根據指標供需情況和指標用途等因素,采用一次或多次競價的方式,現場集中報價確定競得人。為鼓勵引導參與省級平臺競購,市、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將根據各主體參與省級補充耕地指標競購情況(含申購規模、指標報價、指標使用等),合理確定本級平臺補充指標競購資格、競購最高規模、指標底價、最高限價、競價方式、增價規則等,增強全市耕地占補平衡能力。具體事項以掛牌公告為準。

  交易平臺根據指標供需情況,及時擬定指標交易方案,通過對在庫交易指標、上一次市級掛牌指標成交結果及省級平臺最近一次指標成交情況綜合分析,明確計劃掛牌交易的補充耕地指標規模、來源、底價、意向需求、競購上限規模等。

  交易平臺需根據省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最近一期補充耕地指標成交平均價格(總成交價款除以總成交補充耕地指標規模),結合全市補充耕地指標成交價格及指標提供人成本、意向價格等因素,綜合測算市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底價。同時,市國土資源局可在綜合考慮補充耕地指標供需關系、指標溢價、指標用途等實際情況下,測算設定掛牌補充耕地指標的交易最高限價。

十一  測算的指標交易底價、最高限價和指標交易方案經局長專題辦公會批準后,由交易平臺在交易場所內和南京市國土資源局、南京市土地礦產市場網站同時公布交易公告,公告期為10個工作日。公告內容包括:

(一)指標的數量、底價等基本信息;

(二)掛牌交易的時間、地點、競價方式、增價規則等;

(三)競購人的條件、競購最高規模等;

(四)指標交易保證金的繳納和處置;

(五)需要明確的其它內容。

十二  競購人根據公告的內容,在指定的期限內向交易平臺提交競購申請書,交易平臺對競購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區政府

1、指標競購申請書(包括擬競購指標的數量及用途)。

(二)市級重點項目用地單位

1、擬競購指標的數量及用途;

2、重點項目批復文件及其它有關材料(復印件)。

十三  通過資格審查的競購人,須向交易平臺繳納交易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為當期指標掛牌底價與申請競購指標數量乘積的5%。競購申請、資格審查和保證金的繳納均須在集中掛牌交易前1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  按照“限規模、競單價”的原則確定競得人,在掛牌補充耕地指標總規模下,限定符合條件競購主體的競購最高規模,按照競價高低順序逐一確定競得指標規模。具體競價方式如下:

(一)一次競價方式

1、在集中報價期間只有一個競購人且符合報價要求的,直接確定為競得人;

2、在集中報價期間有兩個及以上競購人且符合報價要求的,報價高的確定為競得人;

3、在集中報價期間有兩個及以上競購人報價相同且符合報價要求的,由報價相同的競購人作為共同競得人,協商分配剩余的掛牌指標(不得超出當期掛牌指標交易最高競購規模)。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競得人按照報名申購指標比例分配剩余的掛牌指標(不得超出當期掛牌指標交易最高競購規模)。

(二)多次競價方式

允許競購人多次報價,以最終報價為依據確定指標競得人。對于當期掛牌指標設定交易最高限價的,如競購人報價達到最高限價的,由所有競購人再次以最高限價作為上限,提交報價,并以此價格高低順序逐一確定競得指標規模。

1、在集中報價期間只有一個競購人,直接確定為競得人;

2、在集中報價期間有兩個及以上競購人報價的,報價高的確定為競得人;

3、在集中報價期間有兩個及以上報價均滿足要求且報價相同的競購人,由報價相同的競購人作為共同競得人,協商分配剩余的掛牌指標(不得超出當期掛牌指標交易最高競購規模)。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競得人按照報名申購指標比例分配剩余的掛牌指標(不得超出當期掛牌指標交易最高競購規模)。

第十  競得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未競得人在掛牌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到交易平臺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第十  確定競得人后,交易平臺對交易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交易結果有異議,均可向交易平臺以書面形式提出,交易平臺應立即展開調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公布調查結果。經過調查,異議被排除的,交易結果有效;發現交易過程有違法、違規等情況的,由交易平臺宣布交易無效并將調查結果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交易平臺通知提供人、競得人,共同簽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合同,其中交易平臺為合同見證人指標提供人需對補充耕地指標對應的土地整治項目后續管護負責,保證指標真實、有效。

第十  競得人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之后,由交易平臺向指標競得人核發《補充耕地指標通知書》

十九  競得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交易平臺宣布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重要事實騙取交易資格的;

(二)互相串通、惡意操縱交易的;

(三)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指標交易價款的;

(四)違反掛牌出讓公告有關約定的。

第二十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結果,除不可抗因素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雙方必須予以認可,任何一方不得無故拒簽合同。報價成交后,提供人或競得人無故拒簽的,列入不良信譽記錄名單,予以公告,兩年內限制參加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競得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  交易平臺根據當期成交的總成交價款與補充耕地指標總規模,測算當期補充耕地指標成交平均價格,并按照指標供應數量,確定指標提供人獲得的成交價款。

第二十  市國土資源局設立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專戶,補充耕地指標成交價款需在核發《補充耕地指標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全額撥付指標提供人在區國土部門設立的資金專戶。

二十  交易平臺應當將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歸檔材料包括:

(一)提供人、競購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二)與指標交易活動相關的公告、公示等提示性文件;

(三)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競購申請書、競購資格審查表、競購報價單、交易結果公示、交易合同、交易價款足額到賬告知單、補充耕地指標通知書等各類文書。

二十  補充耕地指標成交價款由區國土部門負責管理,建立專戶、專款專用,優先用于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

二十  市國土資源局將根據各區年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完成情況,從用地計劃分配、年底考核評比等方面建立獎懲機制,并根據需要適時報請市政府予以通報,對考核優秀的單位給予一定獎勵。

二十  各區依據《南京市土地指標交易配置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結合轄區實際,制訂區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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